新近出台增值税中小微企业 减税降费税收优惠政策梳理
2023-10-07
第一部分
整体情况
此次优惠政策主要涉及小微企业减免增值税政策和小微金融优惠政策两大类:
小微企业减免: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3%征收率减按1%征收增值税政策
小微金融优惠: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支持小微企业融资、融资担保增值税政策
税收优惠政策以延续前期执行期限为主,仅特殊政策存在细微调整
第二部分
政策变化
政策延续
相关增值税中小微企业减税降费税收优惠政策,优惠政策有效期均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
被延续文件: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
主要内容: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1、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2、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
3、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4、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可就该笔销售收入选择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5、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
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1、小规模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政策的,应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可就该笔收入选择放弃减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预缴地实现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超过10万元的适用3%预征率的项目,减按1%预缴增值税。
政策适用举例:
小规模纳税人无法确认当月收入会否超过10万元,应如何开具发票和申报纳税?
答: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收入,应先按1%征收率开
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申报纳税时,如未超过10万元,应申报小微企业相关栏次;超过10万元的,应按照减按1%征收率申报缴纳增值税。
二、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
被延续文件: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
主要内容:
(新文件)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单户100万元(含本数)以下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变化
(旧文件)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单户100万元(含本数)以下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三、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
被延续文件: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1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
主要内容:
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单户1000万元(含本数)以下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金融机构可按会计年度选定该年的免税适用方法
1、利率水平不高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0%,免征增值税;高于全的利息收入,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
2、计算的利息收入不高于(LPR)150%的部分,免征增值税;超过部分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
四、农户、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融资担保增值税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农户、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融资担保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
被延续文件: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
主要内容:
纳税人为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以及为上述融资担保(原担保)提供再担保取得的再担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再担保合同对应多个原担保合同的,原担保合同应全部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
否则,再担保合同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关键词:招商政策